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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信披大湖股份及时任财务总监收警示函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10-16

原标题:因关联交易未履行信披义务等行为 大湖股份及时任财务总监收监管警示函


10月12日,上交所向大湖股份(SH600257)下发《关于对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决定对该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戴兴华予以监管警示。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根据公告内容,大湖股份在信披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信息披露义务;二是定期报告部分数据和信息披露不准确。


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方面,经查明,今年7月22日,大湖股份披露《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补充认定部分关联方以及对部分历史关联交易补充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涉及2020年~2022年度发生的采购和销售交易合计金额分别为1708.41万元、2813.70万元、2901.9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之比分别为1.47%、2.42%、3.06%。


其中,大湖股份2021年~2022年度与补充认定的关联方分别开展关联交易152.07万元、597.3万元,2020年~2022年度与其他关联方分别开展前期未预计的关联交易1708.41万元、2661.62万元、2304.56万元。上述金额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直至今年7月才补充审议并披露。


定期报告部分数据和信息披露不准确方面,大湖股份披露了《关于以前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披露公司2020年~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产销量情况分析、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关联交易有误,对多处信息及数据进行更正。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报告期内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未能审慎核算相关事项,导致2020-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及数据披露不准确,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上交所监管警示函中如是提到。


综上,上交所认为,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且定期报告部分数据和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有关规定,时任财务总监戴兴华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因此对大湖股份及时任财务总监戴兴华予以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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